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254号之一
申请人:周艺,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王强,男,197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周艺与被申请人王强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赣0103财保254号民事裁定,已查封被申请人王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房产;已冻结被申请人王强名下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12_00003);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望江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3×××52)。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故申请人周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强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房产的查封; 二、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强名下在招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12_00003)的冻结; 三、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合肥望江东路支行的账户(账号:13×××52)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春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志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