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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81民初235号之一

薛永辉、曹瞿花等与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新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永辉;曹瞿花;樊培玉;陈健;沈建辉;陈介飞;周振华;范刚;王永刚;薛炳高;张德辉;顾新卫;徐圣英;曹建生;周连忠;施忠明;卞富华;徐雅品;蒋雨香;曹正平;陈勇;陆建平;邓吉和;陈英;沙架薇;王佳辰;朱海夏;李向华;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新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1民初235号之一

原告:薛永辉,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曹瞿花,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樊培玉,女,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陈健,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沈建辉,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陈介飞,男,195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周振华,男,194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范刚,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王永刚,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薛炳高,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张德辉,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顾新卫,男,196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徐圣英,女,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曹建生,男,195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周连忠,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周连忠,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施忠明,男,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卞富华,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徐雅品,男,195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蒋雨香,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曹正平,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陈勇,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陆建平,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邓吉和,女,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陈英,女,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沙架薇,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王佳辰,男,199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朱海夏,女,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李向华,男,1979年4月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上述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公园中路802号。

法定代表人:施海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清风路387号。

负责人:卞忠平,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薛永辉等28人与被告启东市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启东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新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清见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凯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