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执异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徐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姚香香,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横街北浜头。 投资人:张潞。
被
申请人:张潞。 申请人徐国林以被申请人张潞系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的投资人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潞为(2019)浙0503执4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国林与被执行人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2019)浙0503执42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2017)浙0503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另查明,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潞。 以上事实有(2017)浙0503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裁定书,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被申请人张潞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应对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因湖州艾林诺橱柜家具厂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徐国林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潞为(2019)浙0503执4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张潞为(2019)浙0503执4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英政
审 判 员 邵钧伟
人民陪审员 周三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洪金凤
书 记 员 金林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