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71执11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增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71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张增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增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封、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已查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三维油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岩

审判员 田吉松

审判员 蒲业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