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12民初9158号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星旺墩商务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9475585440XG。
法定代表人:王琢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桧君,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佳文,女,1989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系被告父亲。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佳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苏南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柳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