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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81刑初76号

赖晓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赖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18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晓英,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现住宁国市。被告人赖晓英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晓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杨某1与丈夫汪某来到被告人赖晓英家中索要欠款并引发争执。后宁国市公安局河沥溪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解纠纷。因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民警欲将纠纷双方人员带回派出所内继续调解时,被告人赖晓英将被害人杨某1推倒在自家门口的水泥路上,致被害人杨某1右侧股骨胫骨骨折。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晓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赖晓英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晓英六个月以下拘役,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赖晓英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称述,证人汪某、李某、杨某2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及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赖晓英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晓英与被害人杨某1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赖晓英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杨某1对被告人赖晓英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晓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晓英在案发现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赖晓英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晓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 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晓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