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10民初607号

王新江与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江;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朱大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607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江,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崔庄镇林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5576971910。

法定代表人:高立柱,职务:经理。

被告:朱大庆,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朱大庆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贺,系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王新江与(反诉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朱大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王新江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江及反诉原告保定市建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江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朱大庆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王新江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797元,由本诉原告王新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2元,由反诉原告保定市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巧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梁文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