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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3民初976号

范建君、李文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建君;李文仁;丁宝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976号

申请人:范建君,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

申请人:李文仁,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丁宝东,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范建君与被告李文仁、丁宝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范建君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李文仁、丁宝东名下45984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范建君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文仁、丁宝东名下的银行存款459840元,冻结期限为1年。 二、如被申请人李文仁、丁宝东账户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隐匿转让及设定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