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2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仕英,女,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平,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海宁,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区肖冰,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仕英、张海宁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仕英及辩护人曾平、张海宁及其辩护人区肖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宁、叶仕英于2018年5月开始在其二人经营管理的海士理发店容留理发店技师进行卖淫活动。该理发店技师甘某1、谭某1除进行常规的洗脸、洗头服务并获取报酬外,技师在进行常规项目时自行与发廊的男客人谈妥卖淫费用后,外出在自己租房内提供卖淫服务。每次成功卖淫并收取嫖资后,就以微信或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张海宁或叶仕英20元作为卖淫提成。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海宁、叶仕英在海士理发店被抓获归案。为证明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叶仕英、张海宁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曾平辩护称:1、被告人叶仕英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叶仕英归案后由于害怕在第一次笔录中未能如实供述,但之后意识到严重性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请求法庭从轻处;3、被告人叶仕英的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海宁当庭认罪,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张海宁的辩护人区肖冰辩护称:1、被告人张海宁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构成坦白,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本案中,被告张海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非常小,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5、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年过六旬,收入低下,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生活现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海宁、叶仕英于2018年5月开始在其二人经营管理的海士理发店容留理发店技师进行卖淫活动。该理发店技师甘某1、谭某1除进行常规的洗脸、洗头服务并获取报酬外,技师在进行常规项目时自行与发廊的男客人谈妥卖淫费用后,外出在自己租房内提供卖淫服务。每次成功卖淫并收取嫖资后,就以微信或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张海宁或叶仕英20元作为卖淫提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0月31日23时左右,治安大队联合吉隆派出所在海士理发店内抓获两名被告。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吉隆镇沿河东上路一巷13号海士理发店、吉隆镇沿河东上路二巷11号出租房二楼及上述现场情况。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18年10月20日左右在海士理发店上班的,我们在理发店主要是洗头和洗脸,在洗脸的过程中我们就会问客人需不需要性服务,如果客人需要,我们就会带客人到外面进行性服务,我们在海士理发店内没有做过性服务。我们在出租屋内进行性服务,出租屋是我们自己花钱租的,每个月200多房租。嫖资是每卖淫一次收费100元,我们自己得80元,20元是给海士理发店的,20元交给我们老板,有时交给我们老板娘,是通过现金或者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的。海士理发店的老板和老板娘是知道我们卖淫的,20元是他们规定上交的。当有客人来时,海士理发店老板和老板娘都会招呼客人,如果客人要洗脸,老板或者老板娘就安排我们给客人洗脸,当客人要做爱时,老板或老板娘就让客人挑选我们的卖淫女,挑选好后我们卖淫女就带着客人到出租屋内卖淫。我的微信名字是:平平安安,海士理发店老板的微信名是:海,老板娘的微信名是:心想事成。经辨认,谭某1辨认出被告人张海宁就是海士理发店的老板,被告人叶仕英就是海士理发店的老板娘,甘某1就是与其一同卖淫的女子。(2)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实:我从2018年8月份从事卖淫工作至今,我是听别人说海士发廊有应聘卖淫女,我就自己过去应聘,当时我就去店里问老板娘有没有应聘,老板娘就跟我说洗头客人给20元,洗一次我得10元,卖淫只和客人做爱一次收100元,我得80元她得20元,不包吃不包住。老板娘的微信昵称是心想事成,我没有我老板的微信。我的微信号是阳光。老板负责剪头发招待客人,老板娘负责煮饭、收钱、接待客人,平时店里就他们两人在管理,我们也是听老板娘、老板的安排,老板和老板娘有向店内客人介绍卖淫。老板和老板娘是对卖淫知情的,他们规定,他们说我们出去接客一次要上交20元。微信转账给海士理发店的老板和老板娘是卖淫后上交的钱。经辨认,甘某1辨认出谭某1就是和其一起卖淫的女子,其辨认出张海宁就是海士发廊的老板,叶仕英就是海士发廊的老板娘。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叶仕英的供述,证实:海士理发店是我老公张海宁和我一起共同在经营,但法人代表是我老公张海宁。我在海士负责管理,平时负责煮饭、打扫卫生及收银。海士理发店有两名女员工,一个叫“阿某1”、一个叫“阿某2”,她们有卖淫行为,在与客人谈好之后就出去进行性交易。她们两人陪客人出去的话,我就叫她们自己和客人谈,我就收她们每人20元,她们每次培客人出去我都知道是出去卖淫的,这钱有时拿给我,有时拿给我老公张海宁,她们两人基本上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把钱给我。经辨认,被告人叶仕英辨认出同案人张海宁,其理发店的员工“阿某2”就是甘某1、“阿某1”就是谭某1。(2)被告人张海宁的供述,证实:理发店是我2016年8月左右接过来经营的,有两名工人,一名叫“小甘”,一名叫“阿某3”,我理发店从2018年5月开始有卖淫活动。参与我理发店管理的是我老婆叶仕英,如我在场,就我负责收钱,如果我不在场,就我老婆负责收钱。和卖淫女的的分成是这样的,洗脸20元,我们和卖淫女之间分成各10元,卖淫女每卖淫一次,我们这边分20元。“小甘”和“小萍”在我们理发店从事卖淫大概两个月左右,她们去卖淫我和我老婆是知道的,因为平时生意不好,如果他们出去卖淫的就可以拿多点提成,不然店租都不够付。卖淫女价格不是我们定的,是卖淫女与嫖客之间谈,有100元和80元。卖淫女有时候是微信转账有时是拿现金给我们这边,卖淫女每做完一次就转账给我。卖淫女卖淫的地方是在她们自己的出租屋。经辨认,其辨认出同案人叶仕英,卖淫人员“阿某3”就是谭某1,“小甘”就是甘某1。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海宁持有的GIONEE牌手机一台(白色)。7、微信转账截图,证实二被告人与卖淫人员的微信转账记录。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叶仕英、张海宁的出生日期、户籍身份等情况以及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此外,还有指认照片、审讯视频、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本案二被告人容留卖淫罪的定性问题: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的供述,及卖淫人员的证言等可证实,卖淫人员在二被告人经营的海士理发店向客人招嫖,客人若有意向,则将客人带到卖淫人员自己的出租屋进行卖淫活动。虽卖淫活动未在二被告人所经营理发店内直接进行,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二被告人在明知其店内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为该人员招揽客人、谈拢嫖资提供场所作为便利,在事成后收取部分嫖资作为提成,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仕英、张海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海宁为涉案理发店经营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叶仕英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仕英、张海宁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仕英的辩护人提出的四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海宁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四、五点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三点“被告人张海宁在犯罪过程中作用非常小”辩护意见,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海宁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叶仕英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三、随案扣押的GIONEE牌手机一台(白色),予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於少兵
人民陪审员 刘伟良
人民陪审员 田碧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