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执2482号
申请执行人:朱双宗,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文川北,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2072民初1160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文川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川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6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限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陆家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