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257号
原告:施济安,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章志芳,女,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建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MJK835089D。
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天地街**(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353509830C。
法定代表人:黄洪生。
原告施济安、章志芳与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广东泰成逸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日,原告施济安、章志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济安、章志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准许施济安、章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蔡金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