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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57号

施济安、章志芳等与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济安;章志芳;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广东泰成逸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257号

原告:施济安,男,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章志芳,女,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建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000MJK835089D。

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新天地街**(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353509830C。

法定代表人:黄洪生。

原告施济安、章志芳与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广东泰成逸园医疗养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日,原告施济安、章志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济安、章志芳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

裁定如下:准许施济安、章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蔡金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