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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刑初59号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与王某、马占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王某;马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内0426刑初5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人:马占良,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接受案卷材料后,经审查予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马占良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对被告人马占良的诉讼。

审判员 刘树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