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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111破3号之一

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11破3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东方伟业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MT9829L。

法定代表人:操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债权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其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人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该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18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受理债权人杨茂贵对债务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1月29日,本院作出(2018)苏1111破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破产。2019年3月18日,债务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债务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在破产审理过程中就债权人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则本院(2018)苏1111破3号民事裁定书应予撤销。和解协议达成后,债务人镇江东方俱乐部有限公司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认可申请人(债务人)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于2019年3月18日就债权人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撤销本院(2018)苏1111破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镇江东方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姚维新

审判员  赵 江

审判员  孙国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顾荷凤附:2019年3月18日和解协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