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354号
申请人:张晨光,男,汉族,1982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强、唐乐欣,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彬,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申请人:魏永,男,汉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礼,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俊,男,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申请人:耿沙,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
申请人:深圳市蚂蚁供应链管理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4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F93XA。
法定代表人:耿沙,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异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4825443。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中投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KQQU5B。
法定代表人:李德路,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2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16536E。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易业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2用代码:91130100MA086F3T4N。
法定代表人:魏永,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异业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2码:9113010095205788F。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中悦大厦2-70291130100308261442B。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晨光与被申请人刘彬、刘俊、魏永、耿沙、深圳市蚂蚁供应链管理物联网有限公司、河北异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中投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易业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张晨光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十一名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彬、刘俊、魏永、耿沙、深圳市蚂蚁供应链管理物联网有限公司、河北异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中投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易业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异业汇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异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彦林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召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