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52号
原告:孙美珍,女,汉族,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林志望,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泉州市晋江市。 原告孙美珍与被告林志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美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孙美珍负担。
审判员 黄庆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泽晶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