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1091民初2047号
原告:周利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生,现住扬州市。被告吕磊,男,汉族,1987年3月7日生,住址不详。
原告周利军与被告吕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利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磊支付欠款陆仟贰佰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吕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吕磊于2017年9月25日向我借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此款虽经本人多次催要,但吕磊至今未还,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本人诉讼所求。吕磊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周利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吕磊未到庭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周利军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0日,吕磊将发生交通事故的苏K×××**宝马1系车找周利军维修,同月25日该车维修完工后,由周利军朋友经营的扬州市富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人民币6000元的维修发票,周利军通知吕磊提车,吕磊提车时未能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6000元和拖车费人民币200元,周利军自称由其代垫,由吕磊出具借条“今借到周利军人民币现金陆仟贰佰元(¥6200/)借款人:吕磊133××××****.2017.9.25.”。周利军诉称该款虽经其多次催要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吕磊出具借条,向周利军借款,吕磊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其长期拖欠不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周利军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吕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利军借款人民币6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吕磊负担(此款原告周利军已预交,被告吕磊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周利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滢
审 判 员 殷正宏
人民陪审员 袁桂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