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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民初593号

徐建和与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白前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建和;莲都区联城街道白前村村民委员会;王连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民初593号

原告:徐建和,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维菊,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白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白前村。

诉讼代表人:郭剑,村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陈伟明,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连祥,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和与被告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白前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连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2元,减半收取3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练 卿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吕 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代

书 记员  蓝祖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