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702民初2105号之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李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李继成;李保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2105号之一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688号商会大厦一层。

负责人:王尉平,行长。

被

申请人:李继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李保枝,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李继成、李保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预查封李继成、李保枝位于新乡市卫滨区文岩路299恒大雅苑5号楼2单元2601室房产(购房合同编号:2014-050004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继成、李保枝位于新乡市卫滨区××大雅××楼××单元××室房产(购房合同编号:2014-0500041)的预查封,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继成、李保枝名下位于新乡市卫滨区文岩路299恒大雅苑5号楼2单元2601室房产(购房合同编号2014-0500041)的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闫 雪

审判员 张静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