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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4执474号之三

刘建伟与余泽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伟;余泽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4执4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建伟,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民。

被执行人:余泽勤,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刘建伟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泽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余泽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建伟饲料款人民币41697元和从2018年6月4日起至饲料款付清之日止以饲料款本金416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1元,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2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元,其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建伟自愿放弃;

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3000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