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2民初903号
原告:李富贵,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王禄元,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告李富贵与被告王禄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原告李富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富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李富贵已预交,由原告李富贵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