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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民初903号

李富贵与王禄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富贵;王禄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2民初903号

原告:李富贵,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王禄元,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原告李富贵与被告王禄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2日,原告李富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富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李富贵已预交,由原告李富贵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