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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民初1853号

李磊与马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磊;马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853号

原告:李磊,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川,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特,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磊与被告马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6元,减半收取计8683元,由原告李磊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史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