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8民初1853号
原告:李磊,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川,系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特,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磊与被告马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6元,减半收取计8683元,由原告李磊负担。
审判员 王精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史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