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刑初139号被告人刘振德、孔海霞为诈骗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13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七”应为“五”,“三”应为“一”。现原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七”更正“五”,“三”更正“一”。
审 判 长 惠钦贤
审 判 员 孟 蕴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冬
刘振德、孔海霞诈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刑初139号被告人刘振德、孔海霞为诈骗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13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七”应为“五”,“三”应为“一”。现原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七”更正“五”,“三”更正“一”。
审 判 长 惠钦贤
审 判 员 孟 蕴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