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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刑初139号

刘振德、孔海霞诈骗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振德、孔海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刑初139号被告人刘振德、孔海霞为诈骗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13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七”应为“五”,“三”应为“一”。现原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四行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的“七”更正“五”,“三”更正“一”。

审 判 长  惠钦贤

审 判 员  孟 蕴

人民陪审员  王 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