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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抗23号

吕梁市兰田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高某1、高某2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梁市兰田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高某1;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2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吕梁市兰田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田屯村汾平高速出口南。

法定代表人:裴冠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高某1,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民。

原审

被告:高某2,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民。原审原告吕梁市兰田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高某1、高某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6)晋118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8]141100000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任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