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23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吕梁市兰田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田屯村汾平高速出口南。
法定代表人:裴冠军,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高某1,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民。
原审
被告:高某2,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民。原审原告吕梁市兰田商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高某1、高某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6)晋118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8]1411000001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任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