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21民初278号
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白庶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慧华,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尹先付,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慧华、尹先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舒冠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