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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财保42号

朱卫华、杨桂兰与梁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朱卫华;杨桂兰;梁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82财保42号

申请人:朱卫华,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申请人:杨桂兰,女,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谭青发,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六亩塘镇胜利村。

被

申请人:梁康生,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人朱卫华、杨桂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梁康生所有的湘K×××**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金额为3万元。担保人谭青发以其所有的湘K×××**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卫华因与被申请人梁康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梁康生所有的湘K×××**小型轿车至本院指定地点;

二、将担保人谭青发所有的湘K×××**小型轿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小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