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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民申8694号

张英敏、河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英敏;河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舞钢市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申86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英敏,女,汉族,1948年6月15日生,住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茹,女,汉族,1976年4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张英敏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寿山,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金菊街**。

法定代表人:李天成,该公司经理。

原审

第三人:舞钢市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舞钢市垭口石门郭村

法定代表人:霍春祥,该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张英敏因其与被申请人河南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原审第三人舞钢市垭口街道办事处石门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1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英敏申请再审称,其与天厦公司签订的《城中村开发建设协议书》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认定其与天厦公司就相关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的协商约定一直处于不确定和变动状态,补偿安置一直存在争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故申请再审予以纠正。本院审查认为,张英敏在舞钢市××口办事处石门郭村有168平方米用途为住宅的国有土地并建有房屋,2008年10月该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张英敏与开发商天厦公司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履行中天厦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天厦公司的债权人对案涉楼盘进行了查封、拍卖,后期工程建设停滞。舞钢市委、市政府组织市法院、公安局、住建局、国土局、办事处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盛世佳园”项目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该项目中的安置房重新进行了分配。张英敏提出虽然已经给其分配了22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比其与天厦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相比仍然少了60平方米,故要求予以赔偿。

一、二审判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张英敏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张英敏主张的损失应通过“问题楼盘大清理”的渠道予以解决。综上,张英敏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英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卜发忠

审判员  李红芬

审判员  张书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宏伟

书记员陈康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