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1617号原告张学廷,男,1958年2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以下简称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
法定代表人:王子清,职务:经理。
原告张学廷与被告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廷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学廷撤回对被告惠农种子农药门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0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建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