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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8民初1617号

张学廷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学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惠农种子农药门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8民初1617号原告张学廷,男,1958年2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以下简称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

法定代表人:王子清,职务:经理。

原告张学廷与被告惠农种子农药门市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廷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学廷撤回对被告惠农种子农药门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2.50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郝建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