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802民初313号

陈扬、麦程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9-15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扬;麦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802民初313号

原告:陈扬,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麦程宇,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陈扬与被告麦程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扬、被告麦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补偿8个月的租金18400元给原告;2、被告赔偿财物损失17200元给原告;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以最高价竟拍得位于湛江市赤坎区,赤坎法院裁决该房屋于2018年5月18日归本人所有,多次协商被告搬出该房屋,仍不履行至今已达8个月,在此期间还故意破坏房屋内多处财物设施,拆走房门3个,厕所门2个,阳台、厨房门各1个,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麦程宇辩称:我与原告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原是被告麦程宇名下的房产。原告通过本院委托拍卖竞买到该房屋,并于2018年8月29日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证号:粤(2018)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781号],建筑面积136.7平方米。被告直至于2019年1月才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付给本院转交原告。原告收房时发现涉案房屋包括卧室房门、厨房门、阳台门、卫生间门共六个房门均被拆走。庭审中,被告否认为本人所拆。涉案房屋于1999年装修入住。另查明:《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0一八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显示,湛江市赤坎区级地段,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20元。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18400为从2018年5月计至2019年1月按8个月每月租金2300元计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已于2018年8月29日过户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被告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被告于2019年1月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此应当赔偿该期间的租金损失给原告。参照《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0一八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指导性租金的标准,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级地段,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20元,204房每月市场指导性租金在2460.6元(18元×136.7平方米)以上。原告按每月2300元计算租金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当支付2018年8月29日至2019年1月共5个月租金损失11500元(2300元×5)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房间内6个房门被拆除造成的损失。被告虽然否认为其所拆,但2019年1月前涉案房屋钥匙一直由被告持有,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期间有外人进入拆除,亦无法对该期间的房门被拆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本院确认被告应当对房间内6个房门被拆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鉴于涉案房屋于1999年装修,房门安装至今约有二十年,故本院酌情确认该部分损失为2400元。原告请求17200元缺乏依据,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麦程宇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租金损失11500元给原告陈扬。

二、被告麦程宇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财产损失2400元给原告陈扬。

三、驳回原告陈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保全费380元,共725元。由原告陈扬负担435元,被告麦程宇负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龙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