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691执1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56240644R.
法定代表人:于建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红霞,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会信用代码913706025903336645.
法定代表人:马庆伟,经理。执行人 :济南金风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祝甸居东方花园**楼**用代码9137011272670674X2。
法定代表人:李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庆伟,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靳小红,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瞿鹏,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瞿健,女,汉族,1977年1月23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高照蕾,女,汉族,1982年1月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金风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庆伟、靳小红、瞿鹏、瞿健、高照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4月13日,本院做出(2018)鲁0691执保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到期债权1300000元,期限一年,现因查封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伟任商贸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到期债权1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忠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孙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