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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3执600号之一

申请人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兴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兴礼

裁判文书全文

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723执600号之一被执行人彭兴礼,男,汉族,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四闸村一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2018)甘0723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02日向被执行人彭兴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兴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兴礼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650003000047211_00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751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天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尚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