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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16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陈宝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陈宝华;门玉兰;无棣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棣新四路**。

主要

负责人:张可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宝华,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门玉兰,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执行人:无棣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富路大街与205国道交汇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金英,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宝华、门玉兰、无棣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房产、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宝华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但是未实际控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813.77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49813.77元及利息。通过协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2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金亮

审判员  魏金泉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袁孟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