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724民初218号

原告胡理贵与被告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理贵;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小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1724民初218号

原告:胡理贵,男,1989年出生,住大竹县。

被告: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盛大道******。

被告:梁小林,男,1976年出生,住重庆市渝**。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理贵与被告重庆丰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梁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田文捷

人民陪审员  叶绪建

人民陪审员  王薪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