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民初3097号
原告:王蕊蕊,女,汉族,1997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烨,男,199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王蕊蕊诉被告王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蕊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被告王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蕊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儿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2015年10月1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由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也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致使分开生活。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儿归原告抚养。
被告:不同意将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没有时间带小孩,我有时间带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由于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分开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女儿归原告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所生育女儿王某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所生育的女儿王某年龄较小,且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为了不改变王某的生活环境、学习及身心健康,王某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被告抗辩称:王某应由被告抚养,被告也有时间带小孩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被告在外地工作,因此对被告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笫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蕊蕊与被告王烨所生非婚女王某由原告王蕊蕊抚养,被告王烨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从2019年4月1日起至王某18周岁之日止。 二、被告王烨有视权。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蕊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同时交纳上诉费80元(银行转账方式,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1212××××0575。汇款时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诉讼费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凤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