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756号
原告:赵仁央,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仁央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赵仁央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仁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仁央负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