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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3756号

赵仁央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仁央;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756号

原告:赵仁央,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港湾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仁央诉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赵仁央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仁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仁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仁央负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