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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221民初258号

赵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221民初258号

原告:赵某,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曹某,住成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富红

书 记 员 杨交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