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1221民初258号
原告:赵某,住甘肃省徽县。
被告:曹某,住成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孙富红
书 记 员 杨交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