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113号
原告:尤某某.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段某某,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李阳,女,1991年1月5日生,汉族,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尤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调解或判令二位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邮寄费由二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份、10月份、12月份,二位被告因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尤某某三次借款共计20万元。现二位被告拒不偿还20万元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段某某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