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0102民初498号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营业地:青海省西宁市××区。
法定代表人:谭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徐桃花,女,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甘肃省××县。
被告:张芸娜,女,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甘肃省××县。
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桃花、张芸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芸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张芸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芸娜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胜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