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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4民初446号

绩溪县社保中心与胡家泉、胡家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绩溪县社保中心;胡家泉;胡家利;胡爱如;胡爱霞;胡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824民初446号

原告:绩溪县社保中心,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印潭路财政人社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731MBOT653610。

法定代表人:耿助兵,绩溪县社保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鲁,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家泉,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胡家利,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胡爱如,女,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胡爱霞,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胡少玲,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绩溪县社保中心诉被告胡家泉、胡家利、胡爱如、胡爱霞、胡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绩溪县社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绩溪县社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汪国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小萍

书记员刘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