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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05民初267号

吴文静与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文静;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505民初267号

原告:吴文静。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芳。

原告吴文静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杨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文静、被告吴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文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杨村委会向吴文静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32700元(按1口人15平方米计算得来);2由吴杨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东营市淄博路西延需占用拆迁位于垦利区的吴文静家庭房屋一处,2月26日吴文静父亲代表家庭与吴杨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了补偿人口、安置标准等事项,吴杨村委会按协议约定人口数向吴文静一家四口人支付了前期安置费,后来吴杨村委会却不再向吴文静支付每人15平方米折款32700元的拆迁补偿款,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综上,吴文静属吴杨村村民,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规定,协议应当履行,吴杨村委会的行为给吴文静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吴杨村委会辩称,吴文静的父亲吴景照代表其家庭与吴杨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吴杨村委会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吴文静并非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具有吴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要求吴杨村委会向其发放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住房补贴,因此吴文静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吴文静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文静系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现住该村,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吴文静与其父亲、母亲、弟弟户籍登记在同**下,该户共有常住人口4人,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户号为4796,户主为吴文静的父亲吴景照,该户其他成员还有吴景照的妻子宋爱云、儿子吴迎浩。为搞好淄博路西延工程,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吴杨村村居改造,吴杨村委会需对吴景照家庭的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依法拆除,2012年6月26日吴景照代表其家庭与吴杨村委会签订了《淄博路西延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上述协议,根据吴景照家庭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人口4人的情况支付了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各项拆迁补偿。根据2018年7月19日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郝家镇吴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人员;……”等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等不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吴杨村委会以吴文静属于企事业单位员工,又未能按照要求向村委会提供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其为临时用工或不属于正式员工的证明为由,不予确定吴文静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吴文静提交的山东省东营市人民医院政工人事科2018年9月10日出具的《工作证明》复印件,吴文静为山东省东营市人民医院的编外职工,并非正式员工,《工作证明》原件吴文静已经提交给了吴杨村委会;吴杨村委会在庭审中确认已经收到了该《工作证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2019年2月,随着村居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展,吴杨村委会根据村民家庭购房情况按照每人享受15平方米购买楼房主房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发放了一次性补贴,其中认定吴景照家庭符合安置资格的共计3人(户主:吴景照,家庭成员:宋爱云、吴迎浩),给予一次性补贴98262元。虽经吴文静多次催要,但吴杨村委会至今未向吴文静发放上述按照每人享受15平方米购买楼房主房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给予的一次性补贴。

本院认为,吴文静系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现住该村,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户籍登记在其父亲吴景照家庭户下,虽然吴文静在山东省东营市人民医院工作,但系编外职工,并非正式员工;根据2018年7月19日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郝家镇吴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吴文静应认定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吴杨村委会以吴文静属于企事业单位员工为由不予确定吴文静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当,吴文静应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的《郝家镇吴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提供材料,由吴杨村委会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2012年6月26日吴景照代表其家庭与吴杨村委会签订的《淄博路西延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19年2月吴杨村委会根据村民家庭购房情况按照每人享受15平方米购买楼房主房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给予一次性补贴系根据淄博路西延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和吴杨村村居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的进展发放的一次性补贴,上述《淄博路西延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时吴景照家庭在拆迁范围内有包括吴文静在内的常住人口4人,现吴文静仍为吴杨村村民,符合按照每人享受15平方米购买楼房主房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给予一次性补贴的安置资格,有权要求吴杨村委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贴;吴杨村委会至今未向吴文静发放上述一次性补贴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查,吴文静要求吴杨村委会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楼房一次性补贴)327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文静支付房屋拆迁购买楼房一次性补贴3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由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吴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亚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