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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财保58号

澧县公路管理局、澧县公路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澧路政超限处罚字[2018]第02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1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澧县公路管理局;澧县公路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澧路政超限处罚字[2018]第02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723财保58号 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西街道办翊武路**。 法定代表人钟小东,局长。 被申请人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作出了澧路政超限处罚字[2018]第02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澧县公路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卢业锋

审 判 员 申文连

审 判 员 李永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周曼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