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民初853号
原告:何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吴玉萍,瑞昌市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 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曾灿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