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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1民初853号

何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81民初853号

原告:何某,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吴玉萍,瑞昌市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现住瑞昌市。 原告何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喻世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曾灿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