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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3执1373号

张木、合肥积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木;合肥积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张木,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积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北路**天然轩****。

法定代表人:薛志荣,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木与被执行人合肥积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2940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拟对被执行人的应收款予以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积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收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四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