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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0民初699号

李长生与罗崇贵、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长生;罗崇贵;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0民初699号

原告:李长生,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69年12月13日生,住宁都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凤,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艺,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罗崇贵,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周志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明,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原告李长生与被告罗崇贵、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长生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长生负担。

审判员  张建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廖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