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30民初699号
原告:李长生,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69年12月13日生,住宁都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凤,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衍艺,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罗崇贵,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2415233J。
法定代表人:周志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明,宁都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
原告李长生与被告罗崇贵、洪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长生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长生负担。
审判员 张建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廖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