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22财保21号
申请人:李俐萍,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
被
申请人:许家厚,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申请人李俐萍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家厚名下坐落在桦南县泰和嘉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黑(2016)桦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x**,面积49.27平方米房屋及对桦南县泰和嘉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房屋产权证号:黑(2016)桦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面积60.66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李俐萍名下在桦南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存款账号11×××08号,金额36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家厚名下坐落在桦南县泰和嘉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黑(2016)桦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x**积49.2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查封被申请人许家厚名下坐落在桦南县泰和嘉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房屋产房屋产权证号:黑(2016)桦南县不动产权第xxxxx**60.6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查封期间该房屋的风险责任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冻结申请人李俐萍名下在桦南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储蓄存款账号11×××08号,金额3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
四、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五、上述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损毁等。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李俐萍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丽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卢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