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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2刑初51号

朱有虎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朱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8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有虎,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肄业,住当阳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有虎犯强奸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19年2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群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有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朱有虎尾随独居邻居杨某1盲人进入杨某1房屋,强行与杨某1发生性关系。经鉴定,朱有虎患有“脑外伤后综合征”,对该涉嫌强奸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提请依法追究朱有虎犯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有虎辩称双方是自愿发生的通奸行为,如果是强奸,对方肯定会喊叫,但是对方并未喊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有虎与常年独居生活的杨某1(双目失明)是邻居,2018年11月4日19时许,周围人都在朱有虎家的麦场跳广场舞,朱有虎见杨某1一人在屋外散步,上前打招呼,两人闲聊几句后杨某1回屋休息。朱有虎尾随杨某1进屋,将杨某1拖到卧室内,强行脱掉杨某1的裤子,与杨某1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可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信息表,证明被害人的女儿报案。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证明从现场实物提取一床棉被和一件床单,朱有虎辨认确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系被害人杨某1。3.残疾证、低保证,证明被害人杨某1有视力残疾,系低保户。4.鉴定意见(宜)公(司)鉴(DNA)字[2018]124号鉴定书,证明将从现场床单上剪取的疑似精斑处3份,分别编号为(DNA)[2018]964-j1、(DNA)[2018]964-j2、(DNA)[2018]964-j3以及杨某3的血样编号为(DNA)[2018]964-j4和朱有虎的血样编号为(DNA)[2018]964-j10送检,现场提取床单上疑似精斑(DNA)[2018]964-j21中检出的人精斑,其STR分型与朱有虎血样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32×1017。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朱有虎患有“脑外伤后综合征”,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对涉嫌强奸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证人证言朱某(被害人之女)证言,证明其母亲杨某1电话里向其诉说2018年11月4日晚上六七点钟左右在家被隔壁的朱有虎强奸的事实。朱春原(旭光村治保主任)证言,证明杨某1有视力残疾,是村里的低保户。2018年11月5日下午两点多钟,其同派出所民警到六组朱某家中,杨某1说昨天晚上六七点钟在家被人强奸,听声音对方是熟人,胡须有1-2公分长,摸皮肤感觉有50岁左右,个子有点高,衣服穿的有点粗糙。其根据杨某3提供的体貌特征,向派出所提供了包括朱有虎在内的七个嫌疑人。曹某(被害人的女婿)证言,证明2018年11月5日上午妻子朱某给母亲杨某1打电话,杨某1说被人强暴了、听声音怀疑是朱有虎。妻子朱某与杨某1商议后打110报警。因杨某1坐车就像患了一场大病,就没让警察带其去医院做身体检查的事实。佟汉娥(朱有虎的妻子)证言,证明其和丈夫朱有虎关系非常不好,基本上天天吵架,朱有虎整天疑神疑鬼说其在外面有人。一个月前因其不同意过夫妻性生活,被朱有虎打了几嘴巴,两人就开始分房睡,之后没有夫妻性生活。朱有虎性功能正常,性欲强。2018年11月4日下午其干完活回家,看到朱有虎在公路上走来走去,没有理睬朱有虎,继续干活,天快黑时朱有虎才回家。附近的人都很少去杨某1家里,两家关系蛮不好,从不去杨某1家,杨某1也不喊他们到家里坐。朱王军(旭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证言,证明杨某1是该村的低保户、贫困户,眼瞎,是残疾人,平时没有什么传言,品行应该还行。听朱有虎的妻子说,朱有虎心眼比较小,夫妻俩经常扯皮打架。朱有虎被抓的前几天还接到他妻子的电话,说朱有虎打过她。曹翠华(旭光村村民)证言,证明朱有虎经常与妻子佟汉娥闹矛盾,也喜欢打她,朱有虎平时精神状态很好,个子很大,偶尔说话有点问题。朱建明(旭光村党支部副书记兼六组组长)证言,证明朱有虎经过交通事故后说话偶尔有点问题,有时说话又比较正常,听别人说他性欲蛮高。6.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11月4日16点左右自己在屋外散步遇到邻居朱有虎和自己打招呼,双方礼节性的聊了几句后自己转身进屋,朱有虎也跟了进去。两人在屋里坐着聊了一会,后朱有虎把椅子挪到自己旁边,牵起自己的手按着去摸他的生殖器。自己奋力挣扎,把手往回拿,但是朱有虎还是强迫将自己的手拿过去捏他生殖器。捏了大概几分钟,朱有虎松开了自己的手,将其拖到了房间里面。被拖的时候,自己反抗说:“不能这么做,大家都是有儿子女儿的人,这样会让子女压头”,朱有虎说:“不要紧”。就这样自己就被拉到房间去了,由于当时周围的人都去跳广场舞了,且平时也听说朱有虎会打人,怕他打自己就没有呼救。进房间以后,朱有虎将其往床上一扔,并将其裤子脱了。朱有虎脱的时候,自己准备把裤子捡起来,但朱有虎就压到自己身上来了。朱有虎就用手扶着他的生殖器往自己阴道里面插。由于自己的男人死了十几年了,很久都没有性生活,朱有虎插了几次,都没有插进去。他的生殖器插到自己阴道里面,抽插了几次就射精了。射精之后他就跑了。听声音那个人是隔壁的朱有虎。发生性关系不是其自愿的,自己做过癌症手术后,对男女这个事情不是很喜欢。第二天,其女儿打电话回来自己就将这个事情告诉了女儿,下午女儿和女婿回家问其要不要报警,因朱有虎离开时曾说过几天再来,自己心里很害怕,就让女儿报警。7.被告人朱有虎的供述,证明2018年11月4日晚上六七点散步到杨某1家附近的公路上时,看见杨某1站在她家外面,就与她打招呼。自己散步结束往家返回时看见杨某1仍然站在她家外面的台阶上,自己便与她打了招呼,见杨某1进屋自己便尾随她进屋。进屋后,自己与杨某1坐在一起聊了一会天。自己知道她一个人生活,便有了与她发生关系的想法。由于双方坐的比较近,在聊天中杨某1的手碰到了他的膝盖,其便突然冲动了,一把抓住她的手乘势往自己的下身摸,另一只手往她身上摸。对方说,“不能这样做,都是有子女的,这样会让子女压头”,自己告诉其不要紧。然后,自己便搂住她肩膀进屋,让她上身躺在床上,脚搭在地上,自己掏出生殖器对准她的阴道往里插。刚开始插不进去,自己便用腿将她双腿往外顶开然后将生殖器插入了她的阴道内,抽插了几下后就在她阴道里面射精了,后自己便将裤子穿好回家了。自己知道她是盲人,绝大部分时间一个人在家,自己和她发生关系,估计她也不会说出去,并且当时周围的人都去跳广场舞了,于是自己便与她发生了性关系。8.谅解书,证明杨某1对朱有虎予以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有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朱有虎辩称自己不是强奸而是双方自愿发生的通奸行为,经审查,被害人陈述在朱有虎拖其进屋时反抗说“不能这样,双方都是有子女的人,这样做会让子女压头”,与被告人供述当时被害人说“不能这样做,双方都是有子女的人,这样做会让子女压头”相吻合,且陈述被强奸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未关房门的情形、事发后被害人主动报警的事实相印证,可认定朱有虎强奸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辩称双方自愿发生通奸行为是趋利避害的狡辩,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强奸对象是残疾人,应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有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祝兆平

人民陪审员  蔡祖凤

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穆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