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3执652号
申请人:陈千华,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韦清,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千华与被执行人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韦清在我院有多个案子,且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9年3月25日对被执行人韦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受理,并对被执行人韦清作出逮捕后移送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2823执65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千华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清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