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9号
原告: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单元15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徐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侠,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梦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萌,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魏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被告魏萌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