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史茜,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高峰与史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8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史茜身份与网络比对不一致,无法进行网络查控、限高、拘留等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应驳回高峰本次执行申请(待条件完善后可另行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高峰对史茜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