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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执1570号

高峰、史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峰;史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史茜,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高峰与史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302民初8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史茜身份与网络比对不一致,无法进行网络查控、限高、拘留等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应驳回高峰本次执行申请(待条件完善后可另行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高峰对史茜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马为民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嘉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