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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2执4041号之一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执40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组织机构代码13220244-8。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祥路**。组织机构代码77733496-6。

法定代表人:牛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3、于2019年3月13日委托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上门寻找被执行人;4、经查询,本院将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汽车查封,但不知车辆具体下落故无法处置,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9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德传

审判员  万斌红

审判员  潘德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傅有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