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102刑初65号 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兵,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雨舟,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得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兵及其辩护人范雨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张兵驾驶川AW3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方向往沙湾区方向行驶。10时45分,当该车行驶至苏沙路苏稽立交桥-沙湾交界处(苏稽镇鸡毛店路620号外路段)借用对向车道超越前车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由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张兵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张兵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张兵就此次事故与被害人李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诉讼中,被告人张兵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罪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事故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死亡鉴定意见书及死亡通知书;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据公开记录;确认损失协议;谅解书;被告人张兵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兵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张兵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兵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初犯、偶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兵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兵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兵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张兵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相同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的,应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芮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唐 玮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